公务员录用规定是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、资格审查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。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,同时也保障了考生的合法权益。根据规定,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公务员职位,这对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、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录用工作,保障新录用公务员的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、处长、副处长、科长、副科长等领导职务以及四级高级监察官、四级高级法官、四级高级检察官等司法职务的公务员。
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当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原则,注重选拔具有政治素质、专业能力、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。
第四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当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,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。
第二章 录用条件
第五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年满十八周岁;
(三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四)具有良好的品行;
(五)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;
(六)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第六条 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十八周岁以上,三十五周岁以下,对于部分特殊岗位,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等,年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。
第七条 报考公务员的学历要求一般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,对于部分特殊岗位,如乡镇基层岗位等,学历要求可能会放宽至大专。
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的专业要求应当与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相符,对于部分专业性强、技术要求高的岗位,可能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的背景。
第九条 报考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要求包括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应当具备廉洁自律、诚实守信、为人正派等良好品质。
第三章 录用程序
第十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发布招考公告、报名与资格审查、考试与面试、考察与体检、公示与录用。
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,明确招考职位、资格条件、考试方式等,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,确保报考人员符合资格条件,考试与面试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,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、专业能力等,考察与体检工作由各级机关组织,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,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,公示与录用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,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,如有异议,应当及时调查处理。
第四章 录用监督
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录用监督机制,对录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,应当加强廉政教育,提高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,对于违反录用规定的行为,应当严肃查处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,如实填报个人信息,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应当保护报考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,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调整的内容,将另行规定或公告,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